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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操業者之徵用依左列規定之:
一、徵用對象,以該徵用物之現任操業人員為限,除軍事上不需要者外,
均得徵用,不受年齡性別及地區之限制。
二、服勤時間,以原徵用物之徵用時間為準,不受原有聘雇約定時間之限
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