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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有徵用權者,對於徵用標的,得視軍事上之需要,為左列之處分:
一、使用。
二、其他軍事上必要之處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