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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衛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衛戍司令官除衛戍地發生重大情形,應隨時呈報軍政部、參謀本部及軍事
委員會外,關於平時衛戍勤務執行之概況,應每月彙報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