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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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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三條所定退伍,依左列規定:
一、現役年限退伍 指服滿現役年限退伍者。
二、現役最大年限退伍 指屆滿現役最大年限退伍者。
三、病傷退伍 指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
四、依額退伍 指員額過剩,經檢討應予退伍者。
五、因停退伍 指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或撤職停役自停役之日起逾一
年經申請不合回役;或羈押停役、刑事停役、免職停役逾三年而未回
役;或雖未逾三年而將屆現役限齡或現役最大年限已無回役之可能者
;或外職停役於公務員銓審合格、或銓審中停役屆滿三年、或無需銓
審者。
六、現役限齡退伍 指屆滿現役限齡退伍者。
前項第一款現役年限退伍,包括服現役十年後志願留營或延長服役而未屆
滿現役最大年限而退伍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