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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常備軍官在現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者。
二、被俘者。
三、撤職者。
四、因案在羈押中逾三個月者。
五、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六、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