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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對於蓋有印信之空白負傷證明書,如保管不善,因而遺失者,除應即依行
政 (指揮) 系統報請註銷外,並按情節輕重議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