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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軍官、士官撤職後,撤職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除因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經調查確已悔改有據,合於回役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依申請核予復職:
一、員額狀況許可。
二、本人所具專長為軍中需要。
三、合於任職條件。
前項申請核予復職,因判決有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無罪確定者,不受員額及編制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