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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及國軍英雄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採委商經營方式辦理,其安全及經
營管理事項,由執行機關與承商於契約中明定,並管制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