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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政府間國際組織駐中華民國機構與其總部及與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往來之公文、文件或專供公務使用之物品,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使用外交郵袋,但須經中華民國外交部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