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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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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安全技術人員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警正或薦任以上公務人員,並有二年以上辦理液化石油氣業務經驗。
二、於大專校院教授液化石油氣相關學程,並有二年以上授課經驗。
三、具有液化石油氣業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並經產業相關同業公會推薦。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前項規定之講師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資料庫,提供查詢遴聘。
遴聘非屬前項資料庫名單內之講師者,應檢具講師建議表及符合第一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符合規定後,發給證明文件,始得擔任講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