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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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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司法警察機關就所屬人員之爭議事件,得檢附前條所定資料向本小組申請調查。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本小組報請召集人核定不予受理:
一、顯然非屬第二條第一項之爭議事件。
二、申請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除前項情形,本小組應於收受申請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啟動調查程序。
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之一個月期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