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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職涯輔導、求職安全、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權益宣導等活動。
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有就業需求之少年職業訓練、就業服務,以提升技能協助就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