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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實施面談人員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實施面談應於日間為之。但經受面談者同意者,得於夜間為之,並於二十二時停止實施。
於機場、港口等候或接受面談逾二十二時者,由移民署安排住宿處所供其等候翌日接受面談,相關食宿費用由等候或接受面談者自行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