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5 04:5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案後,得將申請書及有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資格、計畫
書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得要求邀請單位或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