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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實施面談人員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人員擔任,以二人一組為原則,其中一人應為委任四職等以上人員。但指定薦任六職等以上人員者,得僅由一人實施。
實施面談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