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21: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於效期內得多次使用,其效期如下:
一、入國效期:自核發日起算,分為六個月、一年、三年或與護照相同四
種。但均不得逾護照效期。
二、出國效期:依本法第八條之規定。
多次入出國許可證,於效期內得多次使用;其入出國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
算,分為一年或三年二種。
單次入出國許可證於效期內得入出國一次;其入出國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
算為六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