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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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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山地義勇警察隊由轄內有山地鄉之縣(市)警察分局以鄉為單位編組,其編組如下:
一、置隊長一人,由民防總隊遴選當地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綜理隊務。
二、置副隊長二人,由隊長遴選當地熱心人士擔任,襄理隊務。
三、置秘書、幹事、書記若干人,由隊長遴選當地適當人員擔任,分別辦理、協助辦理隊務、辦理隊文書作業。
四、設分隊:由山地村編組,置分隊長、副分隊長、幹事各一人,由隊長遴選當地適當人員擔任,分別綜理、襄理、辦理分隊務。
五、分隊下設若干小隊,置小隊長、副小隊長各一人,每小隊以五人至十一人編成。
轄內有山地鄉之縣(市)警察分局,人口數較少或任務及地理環境單純,已依前項規定編組山地義勇警察隊者,得免編組民防中隊、義勇警察中隊及交通義勇警察中隊。
第一項民防人員有第十一條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由編組機關(構)予以辦理解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