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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凡由臺灣電力公司供電之全部夜間燈火,由電力公司負責執行管制。其執
行程序如左:
一、緊急警報停供所有室內外燈火電源。
二、情況特殊,不及發布警報而實施燈火管制時,與緊急警報時同。
三、燈火管制命令之傳遞,由民防單位負責,並利用電力公司通信系統輔
助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