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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駐衛警察之退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種類及條件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願退職:
(一)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
(二)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職: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心神喪失或失能不堪勝任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