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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審理時,警察機關應於移送書上,以明顯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為同時違反本法,如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不受理、免訴或裁定不付審理、不付管訓處分確定時,檢察署或法院應速通知警察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