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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新生入學試驗錄取標準如左:
一、身家調查 須思想純正、品行端莊、身家清白、無不良嗜好及不良紀
錄,經調查合格者。
二、體格檢查 男生須身高一六五公分,體重五十公斤以上,女生須身高
一六○公分、體重四十六公斤以上,均須各部機能發育及視聽力正常
,無暗疾、傳染病,經體能測驗合格者。
三、口試 須語言流利,應對得體,進退合宜,無口吃或精神病態,具須
五官端正,面無疤痕、麻點或其他類似之顯著特徵者。
四、筆試 國文成績六十分以上,且各科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者。
前項第四款筆試錄取標準,必要時得由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決定酌予降低
或提高。但不得降至五十分未滿。
邊遠地區及少數民族應考人筆試成績,得照前兩項錄取標準降低五分錄取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