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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保安警察隊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省保安警察隊清剿匪患,應分界域,並與當地警察機關及鄉鎮保甲取得聯
繫,在兩省接壤地方駐巡時,應確實協防會剿。
各省遇有重大事件,需用保安警察隊兩個總隊以上者,由省警保處長或指
派高級人員統率指揮,涉及兩省以上時,協商指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