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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
一、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營運目的。
三、有事實足認已無接管營運必要。
主辦機關終止接管營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副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委任或委託之接管人及政府有關機關,並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
一、民間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終止接管營運事由及依據。
三、終止接管營運標的及範圍。
四、終止接管營運日期。
五、其他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