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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
前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