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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案實施異地補償措施者,於原重要濕地之開發面積累積不得超過第一次申請面積之百分之十。
前項於原重要濕地之總累積開發面積超過該重要濕地之百分之三十,應異地補償全部重要濕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