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6:1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許可之事業於重要濕地經營管理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許可:
一、不符保育利用計畫,未依限期改善。
二、危害濕地或周遭地區之資源、環境、自然景觀或生態平衡。
三、重要濕地經營涉及非法使用之情事。
四、對濕地有不利影響之虞或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