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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規劃及建置租賃資訊網站,支援及監
督各租屋服務平臺之運作。
各租屋服務平臺應將服務項目租賃資訊不定期登錄於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建置之租賃資訊網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