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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指派專責承辦單位受理開發案件,查核申請
文件、土地資料、災民安置計畫;並審查開發計畫書圖及環境保育對策。
前項查核及審查作業,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辦
理完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