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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每增
加四千平方公尺時,並應增設一處。
前項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十三公尺,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淨高不得小於
四‧二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