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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或認定合格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