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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共同清理機構應於清除、處理設施、設備及清運車輛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營運登記證字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