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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評選委員會決選為績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並登載於主管機關網站: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章。
二、公開表揚。
三、一年內參與政府採購技術服務案件,主辦機關得視採購案件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以減收,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前項第三款之獎勵期限,自評選結果公告日起一年內有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