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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共同管道特殊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入口及通風口得留設於人行道或道路中央分隔帶。但不得影響行人及行車安全。
二、自然通風口及強制通風口採交互配置。
三、自然通風口兼作出入口使用時,其入口應採通風效果良好之格柵板,並依實際需求留設階梯或爬梯。
四、材料搬運口及管線分匯室之留設位置及尺寸大小,管線事業機關(構)應配合提出需求計畫,作整合性之規劃。
五、配合道路景觀設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