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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都市計畫樁位坐標系統於辦理轉換時,應將其空間位置關係檢查校正完竣後三十日內,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程序。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如認為坐標系統轉換有錯誤時,得於公告期間內,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申請複測。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