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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採取合理措施辨識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簡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依前條規定,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第八條第五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對象,其實質受益人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