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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使用。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放租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收回耕地,承租人不得請求補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