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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攝影地區範圍圖與第十條第
一項第三款之攝影航線或影像資料涵蓋圖均應以五萬分之一或十萬分之一
地形圖為底圖描繪之。
前項範圍圖或涵蓋圖之比例尺得視實際需要縮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