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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高程起算面如左:
一、臺灣本島地區基本圖之高程,自基隆平均海水面為零公尺起算。
二、澎湖地區基本圖之高程,自馬公平均海水面為零公尺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