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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工廠發給工廠登記證照後,應按月就所發證之工廠名冊,檢送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轉知所屬有關團體,逕自聯繫,促其入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