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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監事會,負責審核紅十字會收支帳目,及稽查會
務進行,置監事九人,其中三人為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財政、主計、審
計等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由監事互推常
務監事三人,組織常務監事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當然監事之人選,由
政府通知變更之,選舉產生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