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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評鑑成績為丙等或丁等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主管機關應於該機構限期改善完成前加強輔導、查核,每月應至少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輔導事宜。
依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停辦之機構,於申請復業並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主管機關應不定期輔導、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並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