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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文件後三十日內,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並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籌設許可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第十條規定文件後九十日內,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
前二項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