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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刑事調解事件經調解不成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視為已經告訴者,鄉鎮市
公所應即將該事件函送該管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受理後應先就告訴之要件
予以審查,如係由代理人聲請調解,應注意代理人有無告訴、代理告訴或
受託代理告訴之權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