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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葬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葬墓園,應於每年民族掃墓節日舉行公祭,由各該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派員主祭,當地各機關團體學校代表陪祭。
前項公祭時,得邀受公葬者之家屬參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