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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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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監察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