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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種災害搶救之協調、調度及聯繫。
二、重大災害之通報及預警提報之協助。
三、民眾報案之處理及通報資料之整理。
四、消防勤務之規劃、督察及考核。
五、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災情通報體系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存證錄音系統之整體規劃、督導及協調。
七、各級消防機關年度工作評鑑、督察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辦理。
八、其他有關救災救護指揮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