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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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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所長交辦機要文件之登收及處理。
三、重要方案、計畫、工作報告與簡報資料之彙編及列管。
四、主管會報、擴大主管會報等會議之召開及彙辦。
五、業務督考、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與上級指示、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
六、各項法制、公關及心理輔導業務。
七、檔案管理與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督導、管考及執行。
八、技工、工友、集會場所、辦公處所環境清潔管理及出納業務。
九、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