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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發放所之設置,應視領券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
其他適當處所,分設發放所。
發放所除領券人外,未佩帶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相關機關製發證件之
人員,不得進入。
前項證件之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