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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管理站之職掌如下:
一、站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研究及保育事項。
二、站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研究、保存及維護管理事項。
三、站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四、站區域內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五、站區域內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六、站區域內之環境清潔事項。
七、其他有關站區域內及鄰近地區之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