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16: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監控人於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遇有危及生命、身體安全或其他特殊緊急狀態,致未遵守第十條應遵守事項者,應於該狀態發生後,迅即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法院或檢察署,並於三日內以書面陳報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